(2009)湖安商初字第11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141-1号原告:朱××。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8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