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美华与周诗元、应俊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美华,周诗元,应俊民,梁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潘美华,太平街道锦园小区春水苑5幢2单元603室。被告:周诗元,温峤镇中大街6号。被告:应俊民,泽国镇丹崖路126号。被告:梁瑶青,市泽国镇丹崖路1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美华与被告周诗元、应俊民、梁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美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