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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美华与周诗元、应俊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美华,周诗元,应俊民,梁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潘美华,太平街道锦园小区春水苑5幢2单元603室。被告:周诗元,温峤镇中大街6号。被告:应俊民,泽国镇丹崖路126号。被告:梁瑶青,市泽国镇丹崖路1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美华与被告周诗元、应俊民、梁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美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