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聚酯有限公司、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聚酯有限公司,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前镇。法定代表人:邱××。委托代理人:史××。委托代理人:吕××。被告:浙江××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聚酯有限公司、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