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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姚某。被告张某某(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09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