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83号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696-7),住所地:绍兴(中国)染料城2-032号。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浙江××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以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浙江××司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77元,减半收取4,5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