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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83号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696-7),住所地:绍兴(中国)染料城2-032号。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浙江××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以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浙江××司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77元,减半收取4,5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