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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苗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某。因本案于2008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6日下午,王德旺(已判刑)与郑某因汽车停放问题发生纠纷。王德旺遂纠集了孙永红、孙习军、宋孝华(已判刑)等人帮其出气,被告人苗某受宋孝华指使后又召集人员伙同王德旺等人至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竞舟路口郑某开办的“人间烟火”饭店,殴打郑某,毁损店内的玻璃门、桌椅等财物。被告人苗某向宋孝华等人索取报酬人民币3500元。经清点,被损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774元,具体有:规格为3.4米×2.5米×12毫米的普通玻璃(价值人民币765元)、玻璃橱窗广告彩喷2副(价值人民币120元)、半球牌微电脑2000瓦电磁炉一台(价值人民币200元)、北极熊冰柜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步步高王牌DVD影碟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50元)、TNGAV298型功放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10元)、钢木桌子二张(价值人民币320元)、钢管椅子七张(价值人民币392元)、发财树一株(价值人民币800元)、楼梯部分(价值人民币150元)、千岛湖啤酒六瓶(价值人民币48元)、劲酒三瓶(价值人民币24元)、绿晶啤酒五瓶(价值人民币30元)、红石粱啤酒五瓶(价值人民币30元)、会稽山黄酒五瓶(价值人民币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俞某的陈述,同案犯王德旺、孙永红、孙习军、宋孝华的供述,证人叶某、王某、谭某、胡某、方某、邵某、季某、熊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苗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08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