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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新塍支行与嘉兴市洛东海升喷水织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新塍支行,嘉兴市洛东海升喷水织造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909号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新塍支行。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新洛东路188号。负责人:陈银浩,行长。被告:嘉兴市洛东海升喷水织造厂。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西文桥新洛路20号。法定代表人:计海生,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新塍支行与被告嘉兴市洛东海升喷水织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嘉兴市洛东海升喷水织造厂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新塍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洛东海升喷水织造厂的银行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熊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