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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湖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湖州新海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州新海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浙湖商初字第36号原告: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人:方建平。委托代理人:胡峰。委托代理人:余春帆。被告:湖州新海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平。委托代理人:沈金良。原告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湖州新海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春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卫平、委托代理人沈金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在对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中,公司帐面反映,被告尚有结欠款5000元未付,经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予支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欠款5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书证:1、本院(2008)湖民破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通知书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财务凭证及清偿债务通知书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辩称:2007年12月我公司帮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代垫4932.06元的关税,他们通过银行付款给我们也是4932.06元,正好帐上平掉,原告起诉的5000元我们根本不清楚,除了4932.06元的业务外我们没有和原告发生任何关系。从原告举证的明细分类帐上看,2007年4月3日李娜经受付手册核销费5000元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不存在欠款事实。被告对自己的抗辩提交了下列证据:一、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及垫付款凭证,证明我们已经与被告结清款项。二、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我公司已被吊销。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财务凭证,认为与被告缺乏关联,不予确认。对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12月,被告曾为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货物出口报关,并代垫关税4932.06元,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事后向被告支付了该垫付款,双方帐已经清结。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在发生业务往来后,帐已经清结,被告抗辩,证据充分,予以采纳。原告诉请缺乏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75;单位编码:515001)。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晓玲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