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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工程公司、台州××××工程公司为与被告陈××承包合同纠与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工程公司,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台州××××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号。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章××。被告:陈××。原告台州××××工程公司为与被告陈××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台州××××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