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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应君辉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君辉,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93-2号原告:应君辉,城西街道下洋应村27号。委托代理人: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平街道三宅巷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君辉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君辉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72元,减半收取9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36元,由原告应君辉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奚红英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