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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7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人民××路。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谢××。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诉被告任××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