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7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人民××路。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谢××。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诉被告任××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