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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83号申请人郑某。被执行人张某。本案经(2009)咸秦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19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宝利在银行的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