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朱××、傅××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朱××,傅××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陈××。被告:朱××。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朱××、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鲍明成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俏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