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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陕刑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瑞荣、彭辉犯投机倒把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09)陕刑监字第11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辉,男,汉族,1961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原系西安市户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已被开除公职),住户县。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瑞荣、彭辉犯投机倒把罪一案,于一九九O年十二月七日作出(1990)户法刑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投机倒把罪判处彭瑞荣免予刑事处分;彭辉有期徒刑二年;依法追缴彭辉非法所得一万二千五百元上交财政。宣判后,被告人彭瑞荣、彭辉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1991)刑经上字第3号刑事判决,宣告彭瑞荣无罪,其余维持原判。彭辉不服原终审判决,提出申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驳回申诉。彭辉向本院申诉。本院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函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作出(1994)西刑一监字第11号刑事判决,撤销户县人民法院(1990)户法刑字第223号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刑经上字第3号刑事判决对彭辉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之判决部分,宣告彭辉无罪,其余维持原判。再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彭辉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于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被驳回。彭辉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