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794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