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汪××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汪××。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以有各种因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74.50元,由原告汪××负担。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海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