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宁深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与程××、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程××,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宁深商初字第106号原告: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被告:程××。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程××、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昌其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