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前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桂影诉被告李春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桂影,李春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前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岳桂影,女,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李春朋,男,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桂影诉被告李春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桂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负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丽杰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