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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前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桂影诉被告李春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桂影,李春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前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岳桂影,女,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李春朋,男,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桂影诉被告李春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桂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负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丽杰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