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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巨能燃气有限公司与程荣龙、叶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巨能燃气有限公司,程荣龙,叶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浙江巨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区西安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向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耀山,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荣龙,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官田村。被告:叶增华,州市柯城区航埠镇长泽街村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能燃气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程荣龙、叶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巨能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荣龙、叶增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3540元,由原告浙江巨能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审 判 员 徐连坤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高 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