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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牛某;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牛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10号申请人牛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牛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牛家村二组)负责人马某。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再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家村二组应支付申请人1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1997年3月付至付清款之日止。承担诉讼费2260元、执行费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牛家村二组(或在牛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5321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适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