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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学文与蒋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学文,蒋军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戴学文,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1003281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被告:蒋军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11243415,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20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学文与被告蒋军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学文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依法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戴学文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任 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