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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陶遵凤、丛培江、丛淑卿、丛淑娟、丛培海与被告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段丰涛房产行政登记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遵凤,丛培江,丛淑卿,丛淑娟,丛培海,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段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23-1号原告陶遵凤。原告丛培江。原告丛淑卿。原告丛淑娟。原告丛培海。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丛爱君。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曲迎春。被告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艳斌。委托代理人姜文波。第三人段丰涛。委托代理人周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遵凤、丛培江、丛淑卿、丛淑娟、丛培海与被告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段丰涛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遵凤、丛培江、丛淑卿、丛淑娟、丛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遵凤、丛培江、丛淑卿、丛淑娟、丛培海负担。审判长  杨明来审判员  马 玥审判员  曹玉翔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