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环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陶遵凤、丛培江、丛淑卿、丛淑娟、丛培海与被告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段丰涛房产行政登记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遵凤,丛培江,丛淑卿,丛淑娟,丛培海,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段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23-1号原告陶遵凤。原告丛培江。原告丛淑卿。原告丛淑娟。原告丛培海。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丛爱君。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曲迎春。被告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艳斌。委托代理人姜文波。第三人段丰涛。委托代理人周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遵凤、丛培江、丛淑卿、丛淑娟、丛培海与被告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段丰涛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遵凤、丛培江、丛淑卿、丛淑娟、丛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遵凤、丛培江、丛淑卿、丛淑娟、丛培海负担。审判长 杨明来审判员 马 玥审判员 曹玉翔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