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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杭州美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屹男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01号原告:杭州美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月强。委托代理人:任建平。被告:浙江屹男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美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屹男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美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屹男印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美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屹���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