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王某。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茹亮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