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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217号原告王××。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1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刚人民陪审员  瞿 野人民陪审员  俞燕盈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