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217号原告王××。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1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刚人民陪审员 瞿 野人民陪审员 俞燕盈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