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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市商业银行人民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市商业银行人民东路支行;秦都区同心科技农场;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289号申请人咸阳市商业银行人民东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窦毅钊,行长。被申请人秦都区同心科技农场。负责人张庚树。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张某。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一案,经本院(2006)咸秦民初字第0013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570元、执行费800元。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已给付本金50000元及诉讼费3570元、执行费800元,利息14601.81元(按标的7.1万从2007年9月21日至2009年4月30日),申请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