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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鼓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鼓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陈灵奇,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龙某甲。原告郭某诉被告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代理人陈灵奇,被告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结婚,婚后生一儿子龙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加上性格存在很大差异,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和争吵,彼此积怨愈来愈深,且无法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结婚多年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尤其从原告怀孕到孩子出生后,被告未尽到责任和义务,更让人伤心的是被告曾多次提出要与原告分手,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现双方已长期分居,原告和孩子一直在原告父母家居住。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和好无望,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事实上双方夫妻感情良好,结婚已满七年,从未发生过打架吵骂现象,原告称长期分居不是事实,去年11份,双方带着儿子还在被告父母家居住。近来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有自己的家不住反而要住在其父母家中,这样使双方没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孩子尚小,离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底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龙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来矛盾增多,2008年11月份原告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七年多,婚后感情尚可,近来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只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