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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勇飞与方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飞,方红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33号原告:姜勇飞,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石材市场太行建材经营部。委托代理人:毛宗慧,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红莲,衢州市柯城区人,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上洋新凤朝市场19区1-3号。委托代理人:方夏树,浙江省开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上洋新凤朝市场19区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勇飞与被告方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勇飞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勇飞以与被告方红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红莲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勇飞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