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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80号原告:石××。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陈××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依法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美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