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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时装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时装有限公司,桐乡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194号原告:嘉兴市××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桐乡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吕××。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桐乡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6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伟忠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