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郑丽燕与吴旭光、胡经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旭光,郑丽燕,胡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旭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燕。委托代理人:杨福永。原审被告:胡经丹。上诉人吴旭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虹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建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俊、陈久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案进行审理。现上诉人吴旭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旭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虹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吴旭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陈久松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