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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年志民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志民,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莲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年志民,男。被执行人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年志民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8)莲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年志民借款38700元;案件受理费235元被执行人承担165元。权利人年志民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年志民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莲执字第3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晏逢昌审 判 员  王东升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