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王财、余姚市××河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王财,余姚市××河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369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楼××。被告:王财(××。被告:余姚市××河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王财成、余姚市××河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姚市××河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河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余姚市××河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严联江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李伯南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丁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