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362号原告:李××。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李××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