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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中驰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森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驰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浩森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831-2号原告:杭州中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明。委托代理人:蒋柏年。委托代理人:陈茗。被告:上海浩森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上海浩森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中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23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822元,由原告杭州中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燕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