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蔡××与被告陈××、董××、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与陈××、董××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陈××,董××,张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668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陈××。被告:董××。被告张甲。法定代理人董××。原告蔡××与被告陈××、董××、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裁定对三被告享有的现缴存在瑞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中队的张乙死亡赔偿金40000元予以冻结。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学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起诉称:被告陈××系张乙之母,被告董××系张乙之妻,被告张甲系张乙之子。被告张乙因经商缺资,分别于2006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6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2006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7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共计借款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张乙出具借据四份交原告收执。2008年农历12月27日,张乙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借款系张乙个人债务,三被告作为张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借款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董××、张甲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其中20000元从2007年1月8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5000元从2006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5000元从2007年2月5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未作答辩。被告董××、张甲答辩称:张乙向原告借款,被告董××不知情,所以不应当由董××、张甲偿还。张乙的遗产仅有一间平房,系张乙婚前所购,现由被告陈××居住,张乙有三个兄弟。原告蔡××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交通事故死者及家某情况登记表及附件,证明双方的身份事项;2、借条四份,证明张乙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的事实;3、证人林某(系张乙之妹)证言,证明借款及约定月利率1%的事实。被告陈××、董××、张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董××、张甲对证据1、3表示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证据2、3之间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蔡××与张乙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乙现已亡故,被告陈××、董××、张甲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承担偿还责任。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本院将另外制作裁定对已保全的40000元死亡赔偿金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董××、张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张乙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蔡××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其中20000元从2007年1月8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5000元从2006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另5000元从2007年2月5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495元,由原告蔡××负担(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黄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