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俞新泉与田水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水林,俞新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再字第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田水林。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俞新泉。原审上诉人田水林与原审被上诉人俞新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绍民二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田水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号民事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水林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浙绍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裁定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田水林申诉的主要理由:申诉人已于2008年12月4日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344元。(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号裁定认为申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有误,应予纠正。经再审查明,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绍民二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并于2008年11月20日向田水林邮寄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田水林收到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并同时向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344元,注明款项内容为“田水林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田水林已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了诉讼费用,其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田水林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按二审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郭黎帆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