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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何秀娟与胡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娟,胡燕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何秀娟。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胡燕飞。委托代理人:颜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娟诉被告胡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秀娟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秀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何秀娟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