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94号原告:陈小龙,柯城区天官桥2号。委托代理人:黄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军,柯城区车站西路2幢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龙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龙以已与被告叶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陈小龙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