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甲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