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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甲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