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32号原告:许××。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