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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32号原告:许××。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