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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光良与骆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良,骆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50号原告:骆光良,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齐街村1组。委托代理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卫星,城街道齐街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良与被告骆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光良逾期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