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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16号原告:安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镇××路(天平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