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伟与邢国强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伟,邢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成伟。被告邢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伟与被告邢国强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伟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