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行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袁沪英、富玉其等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沪英,富玉其,袁福弟,袁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嘉行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袁沪英。上诉人富玉其。上诉人袁福弟。上诉人袁福英。上诉人袁沪英、富玉其、袁福弟、袁福英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行受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且上诉人也无法得到相关证据;确认海盐县南北湖1组47号在原地基上翻建合法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提供其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的条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