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奇××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舫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奇××食品有限公司,杭州××舫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774号原告杭州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路××来××大酒店××室。法定代表人吴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乙。被告杭州××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奇××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舫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奇××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奇××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奇××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杭州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