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泰宏与李哲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泰宏,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47号原告金泰宏,北山街丹文委10组。被告李哲男,东街道朝晖3幢3单元4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泰宏与被告李哲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