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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泰宏与李哲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泰宏,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47号原告金泰宏,北山街丹文委10组。被告李哲男,东街道朝晖3幢3单元4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泰宏与被告李哲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