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8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葛××,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885-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葛××。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