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与奚××、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80号被告:奚××。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奚××与被告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奚××负担。审判长 万卫���审判员 钱 强 敏审判员 孙 涛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