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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终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耀兴与开封市园林处、开封市城市管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园林处,刘耀兴,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10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园林处。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伟,处长。委托代理人闫培选,副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庆,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耀兴。委托代理人王松华,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一审被告开封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开封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传智,局长。一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书店街**号。法定代表人魏民,局长。委托代理人詹宏,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开封市园林处因与刘耀兴,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翠莲 来自: